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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估督导处奖励性绩效分配方案

发布时间:2021-12-17     责任编辑:周芬芳       点击:[]次


一、考核目的

为规范评估督导处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,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,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,根据绩效工资有关规定,结合我部门实际,特制定本方案。

二、考核范围

评估督导处全体在职教职工。

三、分配原则

(一)坚持多劳多得、不劳不得、优绩优酬、责益相符的原则。

(二)坚持公正、公平、公开的原则。

(三)坚持效率优先、兼顾公平、科学合理的原则。

四、考核内容

绩效工资主要考核教职工在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等方面的表现,具体内容包括:对工作作风、政治表现、工作纪律、工作态度、工作效率、是否服从工作安排、履行岗位职责情况、工作量大小、在岗工作时间、能否圆满完成本部门规定的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。

五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,不得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。

(一)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国家机关处理或其他有关规定停发工资的;

(二)在工作中不服从工作安排,推诿扯皮,工作中不负责任,造成严重后果,影响全校工作进展的;

(三)被解除聘用合同的;

(四)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、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;

(五)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15(5)工作日以上、事假累计超过30(30)以上的(政策规定的法定休假,婚假、丧假、产假时限和工伤治疗期间除外)

扣发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经考核兑现后积余部分金额,由部门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自主统筹安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