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考核目的
为规范评估督导处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,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,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,根据绩效工资有关规定,结合我部门实际,特制定本方案。
二、考核范围
评估督导处全体在职教职工。
三、分配原则
(一)坚持“多劳多得、不劳不得、优绩优酬、责益相符”的原则。
(二)坚持“公正、公平、公开”的原则。
(三)坚持“效率优先、兼顾公平、科学合理”的原则。
四、考核内容
绩效工资主要考核教职工在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等方面的表现,具体内容包括:对工作作风、政治表现、工作纪律、工作态度、工作效率、是否服从工作安排、履行岗位职责情况、工作量大小、在岗工作时间、能否圆满完成本部门规定的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。
五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,不得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。
(一)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国家机关处理或其他有关规定停发工资的;
(二)在工作中不服从工作安排,推诿扯皮,工作中不负责任,造成严重后果,影响全校工作进展的;
(三)被解除聘用合同的;
(四)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、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;
(五)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15个(含5个)工作日以上、事假累计超过30天(含30天)以上的(政策规定的法定休假,婚假、丧假、产假时限和工伤治疗期间除外)。
扣发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经考核兑现后积余部分金额,由部门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自主统筹安排。